8月2日,《中国工商报》“工商新闻”要闻栏目、凤凰网刊登了我校法政学院王健教授研究成果。
原文如下:
中国工商报:国家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十周年的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
——基于“竞争执法公告”案例的研究
编者按:《反垄断法》实施十年以来,反垄断执法部门不断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重要的执法成果。“执法是最好的普法。”目前,显性垄断行为逐渐减少,公平竞争的市场理念深入人心,这都离不开《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根据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原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启动了《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自2009年起,总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上述规定均已实施。
在反垄断立法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批垄断案件,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行政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总结反垄断执法工作经验,厘清反垄断工作思路,有助于进一步贯彻《反垄断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普及竞争文化。为此,本报节选摘编浙江理工大学《国家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十周年的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基于“竞争执法公告”案例的研究》课题报告,以飨读者。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关注民生和社会热点,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垄断案件,在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竞争执法公告”案例来看(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5月1日),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关注度高的电信、供水、医药、保险等市场领域共立案查处涉嫌垄断案件93件,其中55件已结案,4件中止调查,涉及行业包括医药、烟草、广播电视、保险、石油、燃气、供电、计算机软件、家居建材、电信、食品包装材料等民生领域和社会热点问题。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41起。仅去年一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制止此类行为12起。另外,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和实施细则,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实施并不断完善,对新兴领域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加强研究,提升执法效能。
总局发布反垄断“竞争执法公告”涉及56件垄断案件。其中辽宁、江苏、内蒙古等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经总局授权查处当地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制止当事人利用其专营专卖的特殊地位捆绑销售特定商品、实施歧视性待遇等垄断行为,促使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当地烟草行业竞争秩序,引导全行业增强反垄断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当地电信企业强制搭售及关联停机、手机套餐体系不合理、流量每月清零等涉嫌垄断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促使电信企业主动提交关于宽带降价、提速,手机流量阶梯定价、滚存等整改承诺,推进电信行业资费改革进程。重庆市工商局对当地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在别嘌醇原料药市场的拒绝供应行为予以查处,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安徽省工商局对一家涉嫌垄断行为企业拒不配合反垄断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相关案件调查得以顺利开展,也教育广大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通过分析发现,总局公布的“竞争执法公告”案例呈现出执法数量稳步上升、执法强度越来越大、执法重点关注民生等8个特点。
执法数量稳步上升
自2013年以来,总局共发布“竞争执法公告”67份,查处垄断案件56件。根据“竞争执法公告”公布的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中止调查后终止调查的,以首次公告中止调查决定书的时间统计),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各年度查处垄断案件数量基本上处于逐年增长趋势。在56件案件中,2010年处罚1件,2011年查处2件(其中浙江慈溪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垄断案于2011年11月中止调查,2013年3月终止调查),2012年处罚4件,2013年处罚3件,2014年查处8件(其中北京盛开体育公司垄断案于2014年6月中止调查,2015年1月终止调查;江苏海安供电公司垄断案于2014年9月中止调查,2016年8月终止调查),2015年查处12件(其中宁夏电信行业垄断案于2015年5月中止调查,2016年12月终止调查;内蒙古移动公司垄断案于2015年9月中止调查,2017年12月终止调查;内蒙古联通公司垄断案于2015年10月中止调查,截至2018年5月1日尚未公告终止调查决定书),2016年查处16件(其中山东烟台供电公司垄断案于2016年12月中止调查,2017年6月终止调查;鄂尔多斯液化石油气公司垄断案于2016年6月中止调查,2016年12月终止调查),2017年处罚5件,2018年查处5件(其中上海GPO垄断案于2018年1月中止调查,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垄断案于2018年1月中止调查,截至2018年5月1日均未公告终止调查决定书)。
执法强度越来越大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助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强化反垄断执法工作。
一是从经济制裁(罚款加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来说,早期的案件金额不高,最近3年有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如利乐公司垄断案667724176.88元(2016年),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垄断案2505万元(2017年),吴江华衍水务公司垄断案2142.941908万元(2017年),安徽支付密码器垄断案2975.930735万元(2016年)。
二是从分布行业来说,涉及面越来越宽,既有传统的行业,也有新兴行业,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业等。
三是从违法行为类型来说,几乎涉及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调查处理的所有垄断行为类型,甚至还包括新型的垄断行为(忠诚折扣)。
四是出现拒绝配合调查处罚的案件。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2015年9月18日,安徽省工商局对信雅达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重点关注民生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时,一直重点关注建材、医药、保险、供水、燃气、盐业、烟草、电信、电力、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等民生行业,先后立案查处多起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在已经公告查处的56件垄断案件中,涉及民生的垄断案件有50件,占89%。如江苏省工商局于2011年查办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第一案——连云港预拌混凝土行业垄断案。2015年12月,重庆市工商局以青阳药业对别嘌醇原料药需求者实施拒绝交易行为,对其开出43.9万元的罚单。
江苏省工商局对海安县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用电商户征收1.99亿元预付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勒令整改,这是首次公开披露供电企业受到反垄断执法调查的案例。
由于赤峰市盐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临近省份地区销售低价盐打击其他竞争对手,内蒙古工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计近300万元。该案也是我国盐业专营领域首次受到反垄断处罚的第一案。辽宁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查处当地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制止当事人利用其专营专卖的特殊地位捆绑销售特定商品、实施歧视性待遇等垄断行为。
执法影响力越来越大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反垄断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在媒体开辟专栏、编写知识读本、组织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向行业协会宣传《反垄断法》等方式,广泛宣传《反垄断法》,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通过执法办案规范了行业发展,为开展执法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经过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总局对利乐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6.677亿元。利乐案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面具有示范性,是反垄断法律精神的体现和实践。实务界、学界、国内外媒体以及广大消费者对此案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对案件查处情况也普遍予以积极评价。利乐案的查处制止了垄断企业的违法行为,打破原本被封锁的市场领域,增加有效供给,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为众多中小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执法越来越精细化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逐步积累查办垄断案件的经验,促进执法水平提升。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注重案前深挖线索,仔细核查;案中认真调查,周密分析,加强各方面论证;案后分析成果,总结不足。
一是在案件发现方面,除了投诉举报外,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还充分发挥现代社会网络工具的便捷性,及时追踪社会热点,进行分析。
二是在调查取证方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注重恪守执法程序,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开展反垄断案件的调查。总局和福建、重庆、四川、辽宁等地工商局都配备了相应的电子取证设备和技术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总局通过积累办案经验,不断提升反垄断能力。在调查利乐集团时,总局对利乐的2个经营场所进行检查,5次要求利乐集团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10次与利乐集团就有关问题沟通。同时,总局对和案件有关的液态食品、包装设备、包装材料以及原材料等领域开展调查,还走访多家企业。此外,总局聘请法律专家团队、经济学家团队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团队,对已收集的案件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论证,并形成较为详细的经济分析,有效提高反垄断执法办案的精细化水平。
执法质量总体水平较高
从总局“竞争执法公告”公布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这些案件均有详细的调查记录、证据展示、违法性认定、处罚依据和处罚说明,前期调查充分,执法质量总体水平较高。同时,这些案件也经历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如安徽的支付密码器垄断案,山东的会计师事务所垄断案,都经历了行政复议、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1月16日,总局对利乐集团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官网上公布了处罚决定书。依据《反垄断法》,总局责令利乐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并处罚款667724176.88元。此案历时4年,总局公布利乐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比以往更为翔实,多达47页。处罚决定书内容愈发翔实也是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水平逐步提高的直接表现。
执法透明度比较高
10年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透明度较高,处罚决定的内容越来越详尽。为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2013年7月29日,总局建立反垄断案件长效公布机制和平台。同日,平台公布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等12件案件的“竞争执法公告”。通过该竞争执法平台,总局将已查结的所有案件处罚决定书全文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判。
执法开拓创新能力强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显示出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认定新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敢于碰硬,勇于创新尝试,有效拓展《反垄断法》适用的宽度和广度。
在2016年5月公布的山东临沂会计师事务所垄断案中,当事人划分了各会员单位审计、验资等相关业务收入的市场份额比例,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根据地域、客户、产品等标准划分销售市场有很多不同之处。虽然工商部门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划分销售市场行为,但办案人员曾经考虑过适用其他垄断协议的可能性,即考虑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规定。
这种适用《反垄断法》兜底条款的尝试于2016年11月公布的利乐案中首次实现。在该案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忠诚折扣。忠诚折扣是经营者以交易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累计的商品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份额为条件或根据其他忠诚度表现给予的折扣。折扣是常见的商业行为,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消费者,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忠诚折扣与特定的市场条件相结合,产生明显反竞争效果时,应当予以规制。利乐的忠诚折扣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总局通过对利乐集团相关企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的查处,清晰地诠释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条款,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湖北武汉新兴精英医药垄断案中,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控制关系”将诸多主体视为“单一主体”进行调查处理。“单一主体规则”是指各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自然人或其他市场主体,基于某种法律或事实方面的因素,可在竞争法适用中将其视为是一个共同的经济实体。
主体之间是否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是判断单一主体的要素之一。控制关系可能基于股权关系,例如母子公司之间,也可能基于合同关系等其他事实。本案中,运作获取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独家代理权并进行市场销售的整体行为,由当事人(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策划并授意其业务员易某某等人具体实施。我国医药购销行业中存在业务员以多家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的现象,本案中业务员使用具有隶属关系的当事人名义直接实施职务行为,虽然还借用了武汉HH医药有限公司、海南HF医药有限公司以及武汉A公司、湖北B公司、湖北C公司的名义实施原料药的代理和销售,但业务员的行为仍然受当事人的控制,当事人实质上在整个行为中起到组织核心作用,并具有控制地位。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达到了制止垄断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
《反垄断法》施行十年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负责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为了增强实际操作性,总局在完善立法方面同样做了大量工作,先后颁布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成功指导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大量垄断案件,其中不乏具有开拓性或者典型性案例。
截至目前,“竞争执法公告”只涉及垄断协议案件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件,尚未公布行政垄断案件,所以本课题将其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见图一)。在所有垄断案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占50.91%,垄断协议案件占49.09%。
综合所有垄断案件具体违法行为类型,20件案件涉及市场分割垄断行为,占36.36%,位列第一;19件案件涉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垄断行为(其中8件为搭售垄断行为),占34.55%,位列第二;5件案件涉及限定交易垄断行为,5件案件涉及联合抵制垄断行为,分别占9.09%,并列第三;4件案件涉及限制生产数量垄断行为;3件案件涉及差别待遇垄断行为;2件案件涉及拒绝交易垄断行为(见图二),个别案件跨两种类型。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案件违法行为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利乐公司垄断案除了涉及搭售、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首次将“忠诚折扣”作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规制。
(一)垄断协议案件
1.执法回顾
综观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的发展历程,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出台配套规定。自《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总局先后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定。这些配套规定有效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并在具体的垄断协议规制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执法效果良好。总局“竞争执法公告”中公布的垄断协议案件共有27件,均为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其中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案件最多,达20件,联合抵制交易、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案件分别有5件和2件。同时,在建材、保险等垄断高发行业,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以实施垄断行为十分常见。有鉴于此,总局充分调动执法力量、积极运用执法经验、灵活运用执法手段,对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以达到肃清市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之目的。
三是执法透明度不断加大。总局将办结的反垄断案件处罚决定全部公开,涉及终止调查决定、中止调查决定以及多种处罚措施。这些处罚决定有利于企业理解和把握《反垄断法》的执法标准,调整其商业决策和行为,以达到合规的目的。公开处罚决定也有利于普及和宣传《反垄断法》,是“执法就是最好的普法”的最好体现。
2.执法特点
一是在执法思路上,注重以《反垄断法》理论指导实践。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队伍的理论基础不断巩固、提高,在面对新型、复杂、疑难案例时体现了其专业的《反垄断法》理论功底和应用能力。
在山东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中,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批通过不同渠道寻求法律救济,向不同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所有的复议和法院判决最后完全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反映出山东省工商局在对反垄断法律整体理念的把握上十分精准。山东省工商局还从数学角度对分配方案中各项指标进行科学分析,得出该方案显失公平、限制经营者正常经营的结论。
二是在执法手段上,实现刚柔并济的灵活执法。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反垄断执法时积极与相关部门、企业交流,引导企业配合调查,善于运用各种反垄断协商制度。
执法部门多次劝导涉事企业无果,对不予配合的企业处以罚款,则体现执法部门执法策略与执法权威并重。在安徽支付密码器垄断协议案中,办案机关在对信雅达公司进行案件前期核查时,多次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相关企业自纠自查,在其拒不接受执法调查时对其处罚,体现了刚柔并济的执法艺术。
三是在执法程序上,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垄断协议案件的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执法细节妥当处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书中,办案机关通过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反映了两个当事人在不同销售区域的销售数量变化情况,十分清楚地用数据说明了分割销售地域市场垄断协议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湖南省工商局在重点关注两个当事人分割市场行为之后,又查实两个当事人在IT外包服务市场的不当行为,从而进一步论证了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对IT外包服务市场的竞争及纳税人利益造成了损害,体现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反垄断执法程序各个细节慎重对待的态度。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1.执法回顾
一是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配套规定,不仅为经营者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相关指引,还对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提供了操作指南。
二是执法效果良好。总局“竞争执法公告”中公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28件。其中,查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案件共19件;查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案件共5件;查处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案件共3件;查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案件共2件;1件案件被认定具有“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个别案件跨两种类型)。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不仅有利于及时纠正、合理规范、明确指引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而且有利于公平、高效之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构建。
三是执法透明度不断加大。在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垄断行为案中,湖南省工商局首次公开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把能单独计价的被强制搭售产品的进销差额减去税费作为违法所得予以全部罚没。湖南省工商局公开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与数据,将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提升到新高度。
2.执法特点
一是在执法策略上,反垄断分析框架与个案实际情况有效结合。经过长期执法实践,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执法框架,即先界定相关市场,再在此基础上认定涉案经营者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最后分析滥用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这样一种“四步走”的基本分析框架贯穿于反垄断执法分析过程中。在此分析框架中的每一个环节也都有其相对特定的分析模式,很好地结合了学理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定性和构成要件判定。此外,在具体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并非统一、僵硬地遵循现有模式,而是结合个案进行综合分析,以真正实现《反垄断法》的宗旨和目标。
在四川久远银海畅辉软件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四川省工商局首先依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进而界定相关市场。其次,从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两定机构对当事人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三方面认定当事人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的医保支付软件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其次,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两方面认定当事人滥用其在广元市医保支付软件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加密键盘和读卡器。最后,从破坏广元市加密键盘和读卡器销售市场的竞争秩序、限制两定机构的选择权、损害广元市两定机构的合法利益三方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作出分析。
二是在执法方式上,根据执法对象特点予以有针对性的分析判断。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过程中,同时注重根据执法对象的特点、执法对象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有针对性的分析判断。
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垄断案中,农行内蒙古分行积极配合公诉机关的调查,认识到其行为对“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全区农行视频会议,要求下属支行停止办理农牧户贷款代理保险业务,采取退还保费、建立农牧户阳光办贷卡制度等措施积极整改,并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涉嫌垄断行为产生的后果。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于2018年1月8日对农行内蒙古分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典型案例评析
(一)垄断协议案件
1.江苏连云港混凝土垄断协议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以行业自律为名,牵头组织市区1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制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协议确定了工程分配、工程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具体细则。协议还统一了预拌混凝土的销售价格,如果成员单位私自下调价格,协会将予以处罚。行业自律条款订立后,即着手实施。协议实施期间,有会员企业因担心协会处罚,不敢与某施工企业订立混凝土销售合同,致使项目停工。施工企业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导致案发。
对参与签订垄断协议的其他企业,江苏省工商局认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考虑到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及时反映行业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江苏省工商局决定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最为棘手和突出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垄断协议进行处罚,必须确定“上一年度销售额”,确定“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本案最大的难点。预拌混凝土的成本随规格、季节、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在变化,比一般工业产品成本变化快,幅度大,体现的变量多。再加上行业普遍存在的垫资现象,货款回收时间、价格和数量都不确定,江苏省工商局在确定部分企业的违法所得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作为《反垄断法》施行两年多后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办结的第一起行政处罚垄断案件,该案具有重要意义。此案在打破地方封锁、打击分割市场行为等方面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这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举措。江苏省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下依法查处此案,不论是前期调查取证,还是后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较为规范详细,为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案件开了一个好头。
2.安徽支付密码器垄断协议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7日,信雅达公司、兆日公司、海基业公司3家涉案公司和安徽省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加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召开的安徽省支付密码推广工作会议,就安徽省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分配、产品型号、市场价格、推广宣传、销售措施、培训及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家涉案公司按照市场分配方案划分销售对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供货由其代售。实施过程中,信雅达公司与兆日公司、海基业公司向相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交叉供货,在安徽省分割了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统一固定支付密码器售价为520元/台。2012年12月4日,3家公司及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的会议,统一将支付密码器售价调整为400元/台。
安徽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持续5年,时间久、数量大、价格高、违法所得较大,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出多方面的复杂性:既涉及《反垄断法》中的实体问题,也有执法机构间管辖权的划分问题;既有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划分问题,也有同一执法机构内部管辖权的划分问题;既有经营者的垄断行为问题,也有行政垄断问题;既有卖方的垄断协议问题,也有买方的垄断协议问题;既涉及对垄断协议的认定问题,也涉及对垄断协议违法性的评价问题。
仅就垄断协议的认定而言,本案属于涉及政府行为的“类轴辐卡特尔”。轴辐卡特尔(Hub & Spoke Cartels)是一种特殊的垄断协议形式。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虽然看似没有直接进行信息交流,但其作为“辐条”(Spoke)通过第三方“轮轴”(Hub)实现了间接的信息交流,进而达成垄断协议。在这样一个架构中,“轮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本案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本案中扮演着较为特殊的角色。即使3家公司并未直接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垄断协议,但其借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召开会议及印发相关文件的契机,直接或间接进行意思交流,并在事实上实施分割市场的行为,这种“类轴辐卡特尔”的行为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案件中,政府行为涉嫌构成行政垄断,并不能成为经营者行为不违法或无须承担责任的理由。
3.湖南长沙工商税控服务垄断协议案
【案情简介】
自2016年4月1日至19日,经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场部负责人刘某提议,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先后经过4次协商,于2016年4月19日在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就长沙市范围内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签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协议约定:营改增存量户、新进户、税控机改造户均按照行政区域5∶5的比例划分。双方共同提供服务的地区,原则上按照各半比例控制。双方还约定,如果纳税人特定选择服务单位的,双方应遵循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湖南省工商局认为,百旺金赋与湖南航天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的垄断协议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垄断协议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为了规避反垄断法律风险,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订立与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时所采取的措施日趋隐蔽。一方面,相关经营者常常通过口头协议、行业内部年会、国外会议等隐秘方式确定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内容与实施细则,导致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难以获得协议存在的充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主体常常通过虚构、粉饰、篡改协议订立目的与实施效果的方式,意图使垄断协议在表面上符合反垄断豁免构成要件。
由本案案情可知,两家公司达成并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在事实上造成长沙市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市场被对半分割的局面,因而该垄断协议严重限制乃至排除此相关市场的竞争,导致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而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该横向垄断协议还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不但没有让消费者受益,而且促成协议参与方共同实施违规收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湖南省工商局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定性准确,两家公司达成的该协议不应得到反垄断豁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1.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3年,利乐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借助其市场支配地位,以多种方式对用户使用包装材料施加限制和影响,加深客户对利乐包装材料依赖程度或延续对其使用习惯,进而实施无正当理由的搭售行为。2011年,利乐利用其作为红塔牛底纸产品唯一客户的优势,与红塔达成排他性约定,限制红塔与其他包材厂商就牛底纸项目进行合作。2012年3月,利乐限制红塔使用非利乐专有技术信息,对红塔向其竞争对手提供牛底纸构成影响。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利用“忠诚折扣”将客户不可竞争部分需求捆绑可竞争部分需求,与其他折扣叠加运用,短期内对竞争对手造成封锁。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利用其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的设备市场、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市场和纸基无菌包装材料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11年度在中国大陆相关商品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
【案例评析】
相关市场界定在具体的执法以及实务操作过程中,要初步确立产品和地域范围,也就是所谓确立临时相关市场。在初步确立临时相关市场后,需要通过替代性分析方法进行具体界定,其中需求替代为主要分析方法。具体到利乐案中,国家工商总局在需求替代分析中更注重对商品特征和用途、消费者偏好以及消费者转移成本的分析。在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中,国家工商总局主要从商品的主要销售区域和运输成本两方面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此外,国家工商总局还运用了供给替代分析方法。
2.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情简介】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通过原吴江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获得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供水特许独家经营权,经营期限30年,是吴江区所辖区域范围唯一的供水特许经营者。当事人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在吴江区范围内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明示或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给水安装工程、二次供水工程、接水装表工程等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企业施工;对供水工程所需的水表、管材等主要材料和设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当事人提供或指定的品牌。
江苏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附加的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7%的罚款。
【案例评析】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一起典型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和衡量反竞争效果是认定此类违法行为的难点所在。江苏省工商局在查办此案时清晰地分析了相关市场和反竞争效果,使该案成为我国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
一是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在认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反垄断执法部门应重点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这是由公用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经济特性所决定的。公用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与网络经济的特点,使其所处的行业具有经济学上的自然垄断特性。自然垄断特性一般体现在该行业一定区域内只能或者只宜由一家经营者开展相关业务,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就相关市场而言,相关地域市场的大小决定了公用企业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适用范围。本案当事人华衍水务公司通过与江苏省吴江市政府签订吴江市区域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获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内30年的供水特许独家经营权,因此可以判定相关地域市场为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所辖地域范围。
二是关于反竞争效果的衡量。供水行业由于其自然垄断的属性,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经营者提供相应服务往往更具有经济效率,但这并不代表该行业的所有服务或者所有阶段都适用这个原则。公用企业引入竞争已成为通行做法,也与当前民营化的趋势相符。因此,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对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执法调查时,会考量其行为是否有减损竞争的效果。华衍水务公司在提供供水服务的同时,要求用户必须接受其指定的公司设计和安装供水设施,无疑导致减损此市场公平竞争的效果。此外,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中,由于华衍水务公司是供水服务市场的唯一经营者,所有用户用水需向其申请。作为用户的房地产公司原本希望自主采购市场上符合标准的设备以减少成本,但迫于华衍水务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只能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这显然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竞争执法公告”案例(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5月1日),按照垄断案件所属行业区分,案件数量排名靠前的行业分别是建材行业、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行业、保险行业、燃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医药行业。其中,建材行业的垄断案件共查处8件,占总数的14.29%,位居第一;城市供水服务行业的垄断案件共查处6件,占总数的11%,位居第二;保险业、燃气业分别查处5件,各占总数的8.9%,并列第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行业分别查处4件,各占总数的7.14%。(见下图)
▲建材行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建材行业反垄断案件8件,处罚建材行业经营者共计42家,罚款金额共计2058.3923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3.648121万元。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建材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江苏省的有1件,浙江省2件,湖南省2件,辽宁省1件,重庆市1件,四川省1件。其中,2009年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局查处的预拌混凝土行业反垄断案是工商系统的反垄断第一案。
近年来,我国建材工业增速放缓,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为此,不少地方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协调,限制跨地区销售,限制外地建材企业向本地大量出售建材产品,推高本地建材产品价格。这种自律协调容易构成串谋价格、划分市场或客户和限制跨地区交易行为。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中,当事人组织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限制正常供需关系,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结果表明,这种做法导致建材产品市场竞争秩序被严重破坏,建材行业链条上的生产成本大幅度提升,相关产品价格明显上涨,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受损。
从行业特性来看,一方面,消费者通常关注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产品价格、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能否实现一站式购齐、交通是否便利等因素,这些因素与市场所属企业是全国性还是区域性并无关系;另一方面,建材零售类产品有一定的运输半径,其同类竞争通常集中于同一城市或同一区域,跨城市或跨区域的竞争基本上不存在。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业反垄断案件6件,处罚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业经营者共计6家,罚款金额共计2816.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86.48万元。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广东省的有1件,海南省1件,江苏省2件,内蒙古自治区1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件。
目前供水行业存在的垄断均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行为类型而言,主要有三类:一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制要求用水户购买与其限定品牌一致的供水器材;二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制要求用水大户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等业务交由其承担或其指定的企业承担;三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制用水户交纳用水保证金、押金等,且长期占压这些资金及利息等,严重侵犯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造成供水企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供水企业一般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延续至今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认为供水服务一切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二是管理体制方面,现行供水行业存在政企不分或者分离不到位、企业资产并未真正“独立”等问题;三是责任追究方面,缺乏对违法供水企业直接责任人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不力、问责偏软等也是造成供水企业屡次违法的重要原因;四是行业监管方面,现行公用企业监管体制未能有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体系仍未建立或完善;五是合法行为被冒用,招投标成为相当一部分供水企业指定供水器材、施工单位等的手段,与招投标实际目的相去甚远。
▲保险行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保险行业反垄断案件5件,均为垄断协议案件,处罚保险企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共计54家,罚款金额共计881.26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44.09万元。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保险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湖南省的有1件,湖北省2件,江西省1件,广西壮族自治区1件。保险行业协会“作用突出”,查处的5件保险行业垄断案件中有3件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的,而且每件垄断协议案件牵涉出的保险企业数量众多。
目前查处的保险行业垄断协议案件,所涉险种主要集中在商业车险服务市场,且相关垄断协议多由行业协会组织签订,起因多是行业自律行为。自律公约只能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正当竞争行为形成自律,而不能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限制自由竞争。
根据媒体披露,2013年国内49家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除了3家公司实现承保盈利外,其余46家财险公司的车险全部宣告亏损。
2008年,新版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生效,我国保险业迎来第三波保险牌照“扩容”。中介与车险企业恶性竞争等因素导致保险业竞争异常激烈,车险经营亏损,组织实施限制竞争协议的案件多发。由此,保险行业中的传统经营模式(例如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降低承包风险采取的自律行为、共保行为等措施)中潜在的反垄断风险不容忽视,保险企业进行反垄断风险自查极有必要。
▲烟草行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烟草行业反垄断案件3件,处罚烟草公司3家,罚款1201.5243万元。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烟草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江苏省的有1件,辽宁省1件,内蒙古自治区1件。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基于烟草公司在其行政辖区内依法享有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卷烟零售商在卷烟商品的采购上,对其具有绝对的依赖性。每一种卷烟的市场投放数量、投放方式、投放时间、投放频次,甚至对某一零售商的供货限额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条件都由烟草公司独自决定,零售商只能按照当事人制定的规则与之交易,这也是烟草公司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实施捆绑交易的基础。
在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当事人从事卷烟批发销售业务时,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歧视性待遇等行为,促使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了当地烟草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行业增强反垄断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电力行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电力行业反垄断案件两件。这两件案件均适用反垄断承诺制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均承认违法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当影响,表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执法部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整改承诺,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恢复调查情形,执法部门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电力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江苏省的有1件,山东省1件。
实践中,电力行业容易出现垄断房地产电力安装工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供配电施工市场经营活动等行为。供电公司也可能会以企业交纳一定限额的预付电费作为其供电条件,企业如不按要求支付预付电费,不予供电。
▲盐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盐业反垄断案件两件,处罚盐业经营者两家,罚款132.07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63.8844万元。目前总局公布的盐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湖南省的有1件,内蒙古自治区1件。
湖南省工商局首次查处盐业流通环节的搭售行为,确立了《反垄断法》适用于盐业的基本思路、举证范式、反驳合理性抗辩的理由。湖南省工商局结合《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有关盐业专营的规定,将食盐界定为相关产品市场,将永州分公司所分管的永州地区作为相关地域市场,进而认定拥有专营地位的当事人在永州食盐销售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湖南省工商局条理清晰地论证了三点理由,否定了当事人实施搭售行为的合理性:一是此强制搭售行为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二是此强制搭售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和经济运行效率,三是此强制搭售行为损害了零售商、消费者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工商局在全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首次公开明确不予中止调查的执法尺度:“当事人强制搭售行为的时间持续长、范围广,对其零售商和消费者利益已经产生实际损害,事实上当事人无法消除该行为的危害后果。”
虽然我国2017年正式启动盐业市场化改革,专营地位被打破,但仍要推进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对专营盐业公司实施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系统排查、及时查处、消除妨害。同时,由于价格、销售渠道与受众的差异,具有基本保障属性的低价食盐与其他利润相对高的食盐应被界定为两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防止专营盐业公司在低价食盐的生产与分销环节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害竞争行为。另外,由于盐业分销环节限制经销商销售地域行为的多发,反垄断执法者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兜底条款的问题可能更加凸显。
▲燃气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燃气业反垄断案件5件,处罚燃气业经营者共计4家,罚款3379.23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7845万元。目前总局公布燃气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江西省的有1件,重庆市1件,山东省1件,江苏省1件,内蒙古自治区1件。
分析供气行业违法案件不难发现,此类违法主体大多利用“开通供气”或“停止供气”来附加一些不合理交易条件。常见的此行业违法行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燃气灶具;二是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气表、管线、变压设备等用气设备;三是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用气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四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附加其他交易条件,如供气企业在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和安全附加协议中拟定格式条款,无正当理由规定天然气体积修正系数,并要求用户按照每月用气量乘以修正系数后的气量值作为交费标准。
燃气公司凭借在区域内的垄断地位,实施上述垄断行为,从中获取较高利润,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从我国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历史角度看,我国天然气行业是在政府指导控制下发展起来的,目前多地已完成天然气管网基础建设并投入运营。一方面,城镇管道燃气面临来自上游气源企业直供气、其他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使得城镇燃气企业利润空间被压缩;另一方面,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放开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需求愈加旺盛,与特许经营权的天然垄断性产生冲突。通过反垄断执法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权的行使,有利于保障民生,为天然气行业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医药行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医药行业反垄断案件4件,处罚经营者3家,罚款229.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52万元。目前总局公布的医药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重庆市的有2件,湖北省1件,上海市1件。
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一案中,经营者为了提高自产别嘌醇成品药市场占有率,宁愿牺牲半年别嘌醇原料药的销售利润,拒绝多方供货请求,清理市场,控制其他别嘌醇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降低其他制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自身牟取超额利益,扰乱别嘌醇市场秩序。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药企在原料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往往会牵扯出在相关成品药市场中的垄断行为。
2015年,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因其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对别嘌醇原料药需求者实施拒绝交易行为被工商部门处罚,2016年年初又因为联合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被发改委处罚。经营者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同时实施多种垄断行为,而这些垄断行为往往价格垄断与非价格垄断混合,非价格垄断行为是为了实施价格垄断获利做准备。
上述案件的共同点在于涉案药品通常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行业的技术壁垒、准入壁垒较高,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与药品价格放开、药品注册审批制度息息相关。药品作为一种与国民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定价自由并不意味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任意决定药品价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药品定价等经营活动时需要更加谨慎,否则极有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风险。
▲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反垄断案件3件,处罚经营者3家,罚款90万元。目前总局公布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云南省1件,北京市1件,广东省1件。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垄断案被媒体称为“旅游行业反垄断第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协会组织20家旅行社、46家酒店、15个景点、2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签订含有垄断条款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信息管理系统诚信服务自律公约,限制或排除签约单位良性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行为。旅行社协会组织24家旅行社签订自律公约,并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饭店协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区(点)协会签订合作协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两家旅游行业协会的初衷是通过自律公约和合作协议的形式规范旅游市场,解决黑车、黑导游等旅游市场混乱、恶意竞争等问题,自律公约和合作协议含有垄断条款,限定或排除缔约单位的良性竞争行为。
在北京市的案件中,北京盛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2014年巴西世界杯门票的大中华区独家代理商,在门票销售过程中捆绑酒店、参观景点等旅游产品。在广东省的案件中,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与52家会员及联盟企业共同签署展会联盟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会员单位及联盟企业仅参加由该协会主导、主办或者承办的广州展会,不能参加与本行业无关或协会认为不能参加的展会。这种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或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反垄断案件4件,处罚经营者6家,罚款194.38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74.345万元。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安徽省的有2件,四川省1件,湖南省1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实力偏弱,操作系统、核心芯片等关键技术瓶颈仍未获根本突破,缺乏创新,垄断趋势加强,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发,竞争规制难度加大。
在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中,两公司通过订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服务范围,构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属于典型的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涉案两家公司是经授权负责长沙市内增值税发票系统的销售、培训、维护和上门服务的单位,且设立绝对的市场进入壁垒。两家公司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横向协议划分市场区域,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一方面,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各自的销售和服务范围,旨在形成新的固化服务格局,客观上消除了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的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事实上的独家经营格局,剥夺了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家公司在调查阶段不同的表现,湖南省工商局作出差异化处罚:鉴于百旺金赋积极配合湖南省工商局的调查,并主动改正垄断协议行为,该局责令百旺金赋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在长沙市2016年度销售收入2%的罚款;鉴于湖南航天积极配合湖南省工商局调查,主动提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等关键证据,积极改正垄断协议行为,该局责令湖南航天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在长沙市范围内2016年度销售收入1%的罚款。
▲交通运输业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交通运输业反垄断案件2件,处罚经营者2家,罚款107.74万元。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交通运输业反垄断案件中,发生在安徽省的有1件,湖北省1件。
安徽省工商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淮南市货运商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会员单位举行会议,并以会议记录形式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在湖北银杏沱港埠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当事人作为川江航线宜渝线(上行)滚装运输码头服务市场唯一一家公司,利用在该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未平等对待各滚装船公司,其行为构成差别待遇。
经过综合总结分析,上述案件有三个特点。
一是在垄断协议的案件中,11起是由行业协会组织的,上述行业协会在反垄断中起到了反作用。在这些案件中,中止调查案件10件。承诺制度的启动在于当事人的申请,客观上能够消除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即可达成中止或终止调查协议。承诺制度的引入有利于简化调查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二是从案件涉及的行业看,包括建筑材料、保险、电信、旅游、燃气、二手车交易、建设工程检测、家居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这些案件既涉及竞争性行业,也涉及垄断性行业。其中,商贸服务业、医疗制造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属反垄断风险高发领域,燃气供应业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公用领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执法对象。从处罚对象来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垄断执法查处的对象仍以民营企业为主,这说明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律风险合规意识有待增强。同时,反垄断执法并没有特别针对外资企业。
三是从涉案企业的数量看,不少案件涉案企业多,影响面大,如辽宁建材材料工业协会从事垄断案件,涉及14家企业,湖南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垄断案涉及73家企业。
(摘编自浙江理工大学《国家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十周年的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基于“竞争执法公告”案例的研究》)
新闻来源网址:
第一部分:http://www.cicn.com.cn/zggsb/2018-08/02/cms109351article.shtml
第二部分:http://www.cicn.com.cn/zggsb/2018-08/02/cms109352article.shtml
第三部分:http://www.cicn.com.cn/zggsb/2018-08/02/cms109353article.shtml
凤凰网: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民事诉讼在制度设计上仍需改进
凤凰网财经8月1日讯 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由国务院与反垄断委员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本届论坛荟聚来自全球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竞争机构代表、法官、学者、企业和律师,将和您一起回顾《反垄断法》十周年的点点滴滴,并展望中国竞争政策的未来。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王健在论坛上表示,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制度设计需要改进。王健教授以12家汽车零部件和汽车轴承垄断案为例,谈了以下三点看法:
第一,宽松政策的适用面太宽泛。所有的12个企业全部都适用了宽松政策;
第二,案件中没有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持续违法十年,违法所得额应该是非常惊人的。尽管案件总额比较高,但相比欧美反垄断的处罚我们国家处罚罚款金额还是偏少;
第三,没有发现反垄断后期民事诉讼案件的提出。汽车零部件案件无论对于整车生产企业,还是对消费者来说影响都是巨大的。但是没有反垄断后期诉讼反映了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制度设计需要改进。
以下为王健演讲实录:
王健:今天刚刚公布的十大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执法案件,我选择了其中两个案件做一个点评。一个是12家汽车零部件和汽车轴承的垄断案,还有安徽信雅达等公司的垄断案。
12家汽车零部件和汽车轴承垄断案,之所以入选十大有影响力的案件,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它是第一次适用《反垄断法》查处的国际卡特尔案件。我们国家查处之前,日本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欧盟,包括本国日本和美国、澳大利亚等过都分别遭到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理。二是这次案件是第一次在横向垄断案件中适用的宽松政策。三是这个案件属于恶性程度很高的核心卡特尔的案件,首先它是一个固定价格的案件,其次这个中企业违法的时间很长,按照我现在的统计,可能到目前为止是我们查处的垄断协议案件中违法时间最长的案件,达到十年。同时这些企业多次涉及多个产品的价格协商。四是反垄断罚款的数额比较高,12家企业共被罚款12多亿人民币。2014年之前,这个罚款数额是最高的,到2015年高通案产生以后,这个案件到现在为止是第二高的案件。五是重视执法的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中,日本公司提出的销售额统计有收入,当然也有一些遗憾,这个案件在我看来:
一是宽松政策的适用面太宽泛了。所有的12个企业全部都适用了宽松政策。二是这个案件中没有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持续违法十年,违法所得额应该是非常惊人的。尽管案件总额比较高,但相比欧美反垄断的处罚我们国家处罚罚款金额还是偏少。三是这个案件我没有发现有反垄断后期民事诉讼案件的提出,因为汽车零部件案件无论对于整车生产企业,还是对消费者来说影响都是巨大的,但是没有反垄断后期诉讼案件,这也反映了我们的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制度设计需要改进。
关于安徽信雅达案件。它实际上是中国第一个调查过程中给予被调查企业反垄断处罚的案件,信雅达公司不配合调查,被处以反垄断罚款。第二,工商机关查处的首届协同行为垄断案件。案件中国家工商机关对于如何构成协同行为、协同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三是这个案件是一个行政限定下的垄断协议案件,这个案件非常典型的是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交织的垄断协议案件,过程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处于主导地位。同样这个案件对于当事人程序的保障这一块我认为做的也是相当不错的,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浙江的信雅达公司提出的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后被执法机关采纳。遗憾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的认定可以更加精细和科学。二是对于从属性的处罚协议,这个案件的主导者是人行合肥支行,企业虽然属于从属地位,但是罚款额偏高,达到了8%。三是关于上年度销售额的认定我认为可以更加优化。因为这个案件的查处是按照立案调查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进行查处的,实际上案件的持续时间大概有4年,高峰期是刚刚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真正查处调查处理的时候销售额已经显著的下降。拿上海的一家公司来看,它的没收违法所得有1900多万,但是整个罚款额只有7万多人民币,相差巨大。四是银行也参与了市场的瓜分,但银行的处理在这个案件中没有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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