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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度长、短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15 作者与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

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做好我校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聘请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现组织全校各学院(部)编报2008年度长、短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的聘请计划。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1、“浙江理工大学2008年度长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用于编报2008年度长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广义)的聘请计划。其中长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广义)分为两类:语言类专家和专业类专家。语言类专家指来校进行外语教学、合作研究的外籍教师(不含港澳台籍人员),专业类专家指来校进行非语言类课程教学、合作研究的外籍或港澳台教师请各院(部)在聘请类别栏中注明“语言类专家”或“专业类专家”。

2、长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期应不少于一学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广义)按教师的教育、工作背景以及学术、科研能力等情况可分为普通外国或港澳台教师和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狭义)。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广义)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狭义)应是具有本专业的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专家。

3、“浙江理工大学2008年度短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用于编报2008年度短期1天至一学期,不含一学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的聘请计划。短期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的人员。

4、以上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广义)中凡属高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产学研结合项目等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将其列为重点项目后,于2008年下半年向省教育厅争取申请项目经费(港澳台专家不能申请省教育厅外专经费)。

5、拟聘请有资格向省教育厅申请外专经费的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狭义)的院(部)需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要求及时提供专家的护照、中外文简历、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教授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6、以上所有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包含着外籍华裔人士,但不含中国籍持外国“绿卡”的人员。各单位可按专家所持有效护照上所列国别区别是否为外籍。

7、本次组织编报的只是2008年度的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的聘请计划,与经费申请暂不挂钩,但各院(部)2008所有国(境)外专家的来访、聘用都需纳入本次计划的编报中。在外专来校前,短期外国或港澳台专家的聘请按《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短期国(境)外专家来校访问的暂行规定》(浙理工外[2005]20号,见附件4)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长期专家的聘请亦可参照执行)。特别要强调的是,经申报获学校外事经费资助的聘请计划,所在院(部)需在专家离校2周内凭原始票据在学校审批额度内核实有关费用后统一在学校外事经费中列支。根据学校计财处的相关规定,领取讲课费用的外国或港澳台专家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或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并在浙江理工大学相关领款收据上亲笔签名后方可领取报酬。经省教育厅批准被聘为外国文教专家(狭义)的聘请计划,教育厅一般在年终将外专经费下拨给各高校。我校将其纳入学校次年的外事总经费后统一使用。

8、对各学院(部)未编入本次聘请计划内的2008年度的临时聘请要求,经费原则上由学院负责解决,但各院(部)仍需按《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短期国(境)外专家来校访问的暂行规定》(浙理工外[2005]20号)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临时聘请项目。

9、有必要的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校领导的组织下对部分聘请计划进行审核。

请各学院(部)指定外事工作分管领导和外事工作专(兼)职秘书或经办人,并务必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系、室、所等。请各学院(部)的外事工作专(兼)职秘书或经办人将各系、室、所的长、短期聘请计划汇总后由学院外事分管领导签名、学院(部)盖章后,与学院(部)外事工作分管领导和外事工作专(兼)职秘书或经办人联系方式表(见附件3)一起于2008125日前将三份表格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同时发送电子稿至foreign2@zstu.edu.cn

附件:1.浙江理工大学2008年度长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申报表

2. 浙江理工大学2008年度短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申报表

3各学院(部)外事工作分管领导和外事工作专(兼)职秘书或经办人联系方式表

4.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短期国(境)外专家来校访问的暂行规定》(浙理工外[2005]20号)

(联系人:郭 电话:86843078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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