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55期报道了我校举办的“反垄断法实施前沿问题国际研讨会”,转述了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和观点。
原文如下:
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法实施的前沿问题
【核心提示】近日,“反垄断法实施前沿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中国、英国、日本、韩国的80多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知名律师出席此次会议。此次会议围绕“反垄断执法”、“反垄断司法”、“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问题”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2012年8月13—14日,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和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反垄断法实施前沿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中国、英国、日本、韩国的80多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知名律师出席此次会议。此次会议围绕“反垄断执法”、“反垄断司法”、“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问题”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反垄断执法:加强与国情相适应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李青介绍了国家发改委立法和执法工作的新进展,并呼吁加强与中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杨洁则介绍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职能、已开展和待开展的反垄断相关工作。台湾大学法学院黄铭杰在学界与实务界对间接证据能否采用尚存争议的大前提下,介绍了台湾“公平委员会”采用间接证据的沿革、方式、存在问题和坚持理由。台湾铭传大学财经法律系颜廷栋指出,对垄断协议案件的执法,应扩大行业协会违法案件的处罚对象,并增进案件审查的经济分析。
英国东吉利大学Peter分析了欧盟和英国的卡特尔刑事化情况,并指出,卡特尔刑事化正面临来自欧盟人权公约方面的法律挑战。香港理工大学Mark William就谷歌收购摩托罗拉一案分析了中国执法机关有别于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及差异的原因等。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宏文和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王健认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虽配置了准立法权,但实际上不享有准司法权;为公正调查处理案件,应导入准司法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文学国指出,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有待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执法,对人们关注的重点行业与关键领域里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适时打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司法:应引入经济学分析
韩国淑明女子大学Ki Jong Lee以卡特尔查处为例,强调了司法机关法院在反垄断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并点评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肯定引入专家证人的做法,同时提倡应引入经济学分析。
富尔德律师事务所韩亮律师评论、展望了中国在反垄断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指出反垄断诉讼中选择专家证人应考量诸多因素,例如,专家证人的文化、语言、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出版物、研究情况、先前的证词,以及该证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是否被认为具有偏见等;同时他对国内3Q案中奇虎采用外方证人的做法表达了困惑。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防止垄断者利用技术和经济优势损害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指出,互联网市场竞争复杂,不能运用单边市场的思维处理双边市场的竞争案件;垄断者不得利用技术和经济优势损害创新和阻止他人进入市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也表示,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创新往往一夜之间就能改变市场格局,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能够长时间地维持市场支配地位。
浙江理工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叶高芬指出,互联网平台化竞争趋势日益明显,360与腾讯产生争执的根本原因是为争夺平台用户,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不宜过窄:应关注到对搭建平台有价值的所有业务及应用,并将双边平台所涉及的每个产品市场都纳入分析。深圳大学法学院仲春认为3Q案中腾讯的行为不构成搭售,互联网时代搭售行为更具普遍性和隐蔽性,应当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判断该搭售行为的合理性。
日本千叶大学栗田诚从2010年雅虎日本与Google之间达成的一项本地化网络搜索合作协议案入手,分析了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判定雅虎日本与Google之间的协议不存在垄断行为的理由和逻辑背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尚未完善,对互联网产业的规制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指出,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可替代性比较强的时代,市场竞争理论是否完全适用互联网应值得思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区分正常利用行为
日本北海学园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俾贯俊文结合日本《反垄断法》第21条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了详细阐述,他指出,应区别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正常的利用财产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详释“滥用知识产权”的含义,并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出台背景和面临的问题,指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制定宜采取先粗后细的思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太轩分析了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诱因,主张可以建立专利恶意诉讼反赔制度来加重专利权滥用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认为,应当从内部自主行使行为限制和外部限制两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认为,政策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指出,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不可本末倒置。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赵国彬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制定的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解释,并和与会者充分交流。
在闭幕式总结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认为,作为一个年轻的反垄断法国家,我国应注意反垄断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他还指出,在执法能力和执法资源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国还应注意反垄断法执法重点问题。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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