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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邀请我校法政学院院长王健谈“民企进入防雷检测领域”议题

发布时间:2014-03-27 作者与来源:浙江法制报  浏览次数:

4月1日,浙江法制报邀请了我校法政学院院长王健就“民营企业是否可以进入防雷检测领域?防雷检测业务是否存在行政垄断?”等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原文如下:

民企进入防雷检测领域,难于上青天?

本报记者 黄娟

因一直没申请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杭州一家民营企业浙江科安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与省气象局已经“叫板”了5年。
从2010年起,科安公司已两次告赢省气象局。2014年3月,因认为省气象局发布的《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提高准入门槛之嫌,科安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民营企业是否可以进入防雷检测领域?防雷检测业务是否存在行政垄断?本期《看法》就让法学院顾问团和浙江微博律师团的专家来谈谈。

【新闻事件】

民企三度“叫板”省气象局 欲破“行政垄断”

科安公司与省气象局之间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许可争议,从2010年持续至今,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0年4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开始施行,明确防雷装置检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即可。科安公司随即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却被省气象局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正在组织制定防雷检测资质准入的相关规定,在具体规定出台前,暂不予受理”。
2010年7月,科安公司一纸诉状将省气象局推上了被告席。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省气象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省气象局败诉。省气象局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2年5月,省气象局受理了科安公司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同年8月,浙江省气象局通知科安公司,由于有关细则未出台,决定暂缓办理新的资质申请。
2013年2月,科安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省气象局的延缓办理通知书。11月,法院判决撤销省气象局延缓办理通知书。之后,省气象局不服,向杭州市中院上诉。
2014年1月,省气象局撤回上诉,并向科安公司发出评审通知书;2月,省气象局在官方网站发布《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安公司认为,《办法》在有意
提高准入门槛,变相阻碍民企进入该领域。
比如,《办法》 规定申请资质企业必须取得
防雷检测资质考试,而这个考试不对民营
企业开放。针对这些问题,科安公司提出了
行政复议,希望审查《办法》的合法性。

话题一:民营企业是否可以进入防雷检测领域?

【主持人】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不再限于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构。请问,民营企业是否可以进入防雷检测领域?
王健:如果民营企业符合《条例》要求,具备“法人资格”,那就意味着任何民营企业都具备进入了防雷检测领域的基本条件。
李春燕:既然《条例》没有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所具有的“法人资格”类型作出明确要求,那就意味着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法人都有资格参与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竞争。
李志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主体资质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涉及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可以设立该行政许可事项。只要符合条例规定,就具备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主体资质。

话题二:省气象局是否存在行政垄断?

【主持人】 据了解,浙江无一民企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全省73家防雷检测机构,全部是事业法人性质。那么省气象局是否存在行政垄断?
王健:全省73家防雷检测单位都是省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不能说明其存在行政垄断行为。但是如果省气象局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其他企业进入防雷检测市场,那么省气象局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行政垄断行为。
个人认为,73家防雷检测事业单位毫无疑问都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省气象局有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初步构成了行政限制竞争行为,俗称“行政垄断”。
李志强: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政府已开始向社会开放防雷检测领域,随着政策越来越明确,民营企业进入防雷检测领域的政策障碍必将被打破。
政府部门作为防雷检测行业的监管者,不应当参与防雷检测的市场竞争,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在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当将市场能够管理好的事项归还市场。

话题三:省气象局的《办法》合不合法?

【主持人】 今年2月,省气象局公布了《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科安公司认为,《办法》 无形提高了企业的准入门槛。请问,《办法》的制定合不合法?
王健:我国《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该《办法》设置的条件明显有歧视性,而且从技术和安全角度考虑都不是必须的,且会导致民营企业无法进入防雷检测市场,那么,我们就应该评估该办法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我认为,目前防雷资格考试不对民营企业开放不具有正当性,其妨碍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李志强:省气象局出台的《办法》,对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在本质上没有违反国务院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但该《办法》不属于法规、规章,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法规、规章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省气象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
李春燕:相比较而言,《条例》仅设定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行政许可,《办法》则规定实行分级别的资质许可,并要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应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可见,《办法》提高了防雷装置检测领域的准入门槛。此种做法缺乏合法性基础。我期待,科安公司与省气象局之间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行政许可争议能够在法治的框架内妥善解决。